1988 年司法危机是什么?被革职的大法官
九名法官本来要审一个政党的命运,最后被审的却是法官自己
最高法院已经排好了日期。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九名法官将坐在一起,审理旧巫统党案的上诉。
上诉者想问:那场只差四十三票的党选是否有效?
法庭必须先面对更大的问题:旧巫统既已被高庭判成不合法社团,它还有没有一个可以被挽救的法律身份?
可是六月十三日到了,九名法官没有开庭。

那封信没有写给报纸#
事情并不是从党案才开始。
八十年代后期,行政机关与法院因多宗判决发生摩擦。政府推动修宪,删去《联邦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联邦司法权归属于法院”的原有表述,改为法院拥有联邦法律所赋予的管辖权与权力。修正案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生效。1,3,6,7
三月二十五日,吉隆坡的法官开会讨论首相公开批评司法机构所造成的影响。会议同意由最高法院院长 Salleh Abas 致函国家元首与各州统治者,表达法官们对行政与司法关系的忧虑。
信在三月二十六日寄出。
它不是公开宣言,也不是报章访问。
它是一封由司法首长写给任命他的国家元首的私人信件。后来参与独立审查的法律专家指出,草稿由三名法官协助拟定,出席会议者没有人反对寄信;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在事发当年也认为,以私人信件向国家元首表达司法独立受到影响的忧虑,本身不应构成“行为不当”。1,5
但这封信后来成为 Salleh 面对的主要指控之一。
九张椅子还没坐满#
五月二十三日前后,Salleh 决定让九名最高法院法官审理巫统十一人上诉,并把案件排在六月十三日。书记官处已通知律师准备额外六套上诉记录。1,2
五月二十五日,首相马哈迪致函国家元首,建议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停职 Salleh,并成立审裁庭调查他是否应被革职。国家元首同日同意,停职从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1,5
五月二十七日,Salleh 收到正式通知。
同一天,代任最高法院院长 Abdul Hamid Omar 取消了巫统党案与 Karpal Singh 案原先排定的审讯日期。1,2
这几天的先后次序,后来成为争议中心。
独立审查小组在二十年后判断,九人合议庭一经排定,停职程序便迅速加速,足以构成动机不当的有力证据。那是审查小组依据文件作出的结论,不是一项后来法庭推翻原审裁庭的判决。1,3
我们可以不先接受它的结论。
只看时间轴,问题已经在那里:
一个案件即将由最高法院审理时,谁有权决定主持该法院的人还能不能坐在那里?
第一座审裁庭#
宪法不允许政府用一封普通公函直接解雇最高法院法官。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法官只可因无能力履职或行为不当,经特别审裁庭调查并建议后,才由国家元首免职。制度表面上设置了一道高门槛:政治领导人不能独自完成革职。1,5
问题转到审裁庭如何组成、如何审理。
首座审裁庭由 Abdul Hamid Omar 主持。他当时是马来亚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也是 Salleh 停职后代任最高法院院长的人。Salleh 的律师因此提出利益冲突等异议,也质疑部分成员的资历与位置。异议未被接纳。1,5
指控总计五项,涵盖 Salleh 的两次演说、一宗案件处理、三月二十六日的信,以及他停职后的公开言论与一度提出后又撤回的提早退休申请。
审裁庭在六月二十九日开始听证,六月三十日下午完成;报告在七月七日交给国家元首。八月八日,Salleh 正式收到革职通知。1,5
二十年后的独立审查逐项重看这些材料,结论是没有充分材料构成可审理的指控,程序、组成与结论都有严重缺陷。1,3
但在一九八八年七月,Salleh 还不知道最后通知何时会来。
他的律师仍在寻找一扇没有关上的门。
七月二日,最高法院临时开庭#
Salleh 向高庭申请禁止第一审裁庭继续提交报告。
七月二日中午,高庭再次把案件展延,拒绝先发出维持现状的有限命令。律师担心,等到星期一复庭,审裁庭可能已经把报告送出去,申请会失去意义。1,2
他们转向最高法院。
当时留在吉隆坡、资历最深的最高法院法官 Wan Suleiman 紧急召集五人合议庭。与他同席的是 Eusoffe Abdoolcader、Azmi Kamaruddin、Wan Hamzah Mohamed Salleh 与 George Seah。
开庭从下午十二时五十分开始。约三十分钟听证后,五名法官一致发出有限禁令:在法院进一步下令以前,第一审裁庭不得把报告、建议与意见交给国家元首。1,2
禁令没有判 Salleh 胜诉。
它只是把时钟按停,要求在最终行动前让法院先审查程序。
法官成了第二批被审的人#
代任最高法院院长 Abdul Hamid Omar 向国家元首指称,五名法官七月二日的行动构成严重行为不当,足以启动革职程序。第二座审裁庭因而成立。1,2
这里最容易被后世一句话写错。
五名法官都被停职,却不是五人最后都被革职。
第二审裁庭否定了他们事先串谋和偏袒 Salleh 的共同指控,并完全开脱 Azmi Kamaruddin、Eusoffe Abdoolcader 与 Wan Hamzah。Wan Suleiman 与 George Seah 则因离开原定在哥打峇鲁举行的最高法院审讯等理由,被建议革职。1,2
所以,一九八八年司法危机最终被革职的是三名高级法官:
Salleh Abas、Wan Suleiman 与 George Seah。
二十年后的独立审查认为,即使第二审裁庭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有争议,两名法官当时最多可能犯了法律判断错误;在没有不当动机的情况下,这不足以成为司法行为不当。1,3
被改变的不只是一张名单#
一场司法危机的后果,很难像选票一样点算。
你可以数出三人被革职。
你却很难数出,从那以后有多少法官在面对政府案件时,多停了一秒,想起一九八八年的结果。
法律上,第一百二十一条删除“司法权归属于法院”的字样以后,法院究竟是否只拥有国会愿意给予的权力,争论延续近三十年。后来的联邦法院判决重新强调,司法权来自宪法结构,不能仅因一九八八年删除几个字便转移给行政或立法机关。3,6,7
这说明文字可以被删掉,问题却不会消失。
谁解释宪法?
谁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法?
当作出判断的人也可能因判断而失去职位,纸上的权力分立还剩多少实际重量?
这一篇的证据,本站要跟你交代清楚#
二〇〇八年报告不是一九八八年法院翻案。 它由国际与本地法律组织委托独立专家审查两座审裁庭材料,具有重要证据价值,但没有法律权力撤销当年的革职。正文把它的结论明确归属于审查小组。1,3
“九名法官”指准备审巫统党案的合议庭。 它没有在六月十三日实际开审;Salleh 停职后,代任院长取消日期。1,2
“五人停职、两人革职、三人复职”不能压成“五名法官被革职”。 五人合议庭成员全部停职;Wan Suleiman 与 George Seah 被革职,另外三人获开脱。连同 Salleh,危机中共有三名高级法官被革职。1,2,8
三月二十六日信件的性质有争议。 第一审裁庭把它列为指控;国际法学家委员会与二〇〇八年审查小组认为,司法首长以私人信件向国家元首表达集体忧虑不构成行为不当。本文分别写明指控与后来的评价。1,5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长期法律效果不是一句“司法权被彻底消灭”可以说完。 一九八八年确实删去原有赋权字句;后来的联邦法院又确认司法权仍属于法院。正文呈现文字变化与判例发展,不把政治评价冒充现行法律结论。3,6,7
本篇 sensitive: true。 涉及在世政治人物、国家元首、司法人员动机、宗教案件与宪法权力的句子,上线前必须交 Jay 逐句审阅。
下一篇:法院里的风暴还没有完全散去,国家另一项更早写下的承诺却走到了期限。新经济政策原定用二十年重组社会、消除贫穷;期限届满时,那张“三十巴仙”的成绩单,究竟应该怎样计算?
来源 8 本篇每一条重要断言都可以查证。点开自己看。
别信这个站。自己查 —— 下面每一条来源都可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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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can be easily appreciated that this decision was the culmination of increasing tension between the Prime Minister and the Lord President, compounded by an assumption (albeit unfounded) that the judiciary was biased against the government, and a corresponding lack of appreciation by the government, in any event, of the fundamental importance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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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hearing the oral submissions of Counsel for Tun Salleh Abas, the five Judges of the Supreme Court consisting of Tan Sri Wan Sulaiman (presiding) Datuk George Seah, Tan Sri Mohamed Azmi, Tan Sri Abdoolcader and Tan Sri Wan Hamzah unanimously granted the Interlocutory Order prayed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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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125(3)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similarly limits the grounds for removal to 'misbehaviour or inability'… we urge that the tribunal should be composed of judges or former judges of equal status to the Lord 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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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iginal Article 121(1)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had provided that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Federation shall be vested in two High Courts.' This was amended in 1988 to remove the reference to judicial power, such that the High Courts now 'have such jurisdiction and powers as may be conferred by or under feder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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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道 The Star, 'Events That Led to Judicial Crisis of '88', 18 April 2008 —— 二十周年时间线,记录五名法官姓名、停职与政府后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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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judicial crisis was sparked off in 1988 when the then Prime Minister Datuk Seri Dr Mahathir Mohamad tabled a Bill in Parliament to amend Articles 121 and 145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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