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说书
独立与建国 · · 第 49 / 156

马来西亚宪法怎样修改?Article 159 与几把钥匙

Article 159 像一串钥匙:有些门国会可以开,有些门必须等统治者同意,有些门后来还连到沙巴、砂拉越

7 分钟阅读 4 来源 一手信源

安全条款之后,桌上又出现了一把钥匙。

有人伸手去拿,说:

既然国会代表人民,那国会当然可以改宪法。

另一个人把手按住。

他说:

可以。

但你先数清楚,桌上不是一把钥匙。

是一串。

吉隆坡国家皇宫。马来西亚的君主制度不是背景装饰,而是宪法、联邦和政权任命机制的一部分。
吉隆坡国家皇宫。马来西亚的君主制度不是背景装饰,而是宪法、联邦和政权任命机制的一部分。
图片: BahnfrendCC BY-SA 4.0

宪法不是石碑#

如果宪法完全不能改,它会变成石碑。

石碑很庄严。

但国家不是石碑。

人口会变。

州属关系会变。

法院制度会变。

选举制度会变。

一九五七年没有沙巴和砂拉越。

一九六三年以后,马来西亚这三个字本身,就比马来亚多了一层新的政治现实。1,3

所以宪法必须能改。

Article 159 的第一句话,大意就是:在本条和 Article 161E 的限制下,宪法可以由联邦法律修改。1,3

门是开的。

可是门后面还有门。

第一道门:不是普通多数#

普通法律,多数就能通过。

但修宪不是普通法律。

Article 159(3) 说,一般修宪 Bill 不能在国会任何一院通过,除非它在二读和三读都得到不少于该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支持。1,3

注意,是全体议员。

不是当天坐在里面的人。

也不是喊得最大声的人。

这就把修宪从日常政治里抬高了一层。

一个政府可以执政。

但执政不等于可以任意重写国家的骨架。

它必须证明自己拥有更厚的多数。

不是只赢一场表决。

而是赢到足以动宪法。

第二道门:有些小门比较轻#

可是 Article 159 又不是把所有修改都锁得一样重。

第 159(4) 条列出一些例外。

某些附表技术修改、某些因宪法其他授权而产生的附带或相应修改、以及与新州加入联邦有关的部分修改,不一定落入三分之二门槛。1,3

这听起来很枯燥。

但它说明一个道理:

宪法有大梁,也有门钉。

大梁不能随便动。

门钉如果每一颗都要动用最重程序,国家也会被自己绑住。

所以修宪制度不是一把锁。

它是一套分级锁。

第三道门:统治者会议#

然后,最敏感的门出现了。

Article 159(5) 说,若要修改若干指定条文,必须取得统治者会议同意。范围包括 Article 10(4) 及相关法律、Part III 公民权、Article 38、Article 63(4)、Article 70、Article 71(1)、Article 72(4)、Article 152、Article 153,以及 Article 159(5) 本身。1,3

这里面有熟悉的影子。

公民权。

语言。

统治者会议。

议会特权。

第 153 条。

也就是前面几篇一直在讲的那些问题。

这些不是普通政策。

它们是独立宪政妥协里最容易发热的部位。

所以宪法说:即使国会人数够,某些门也不能只靠国会自己打开。1,2

钥匙必须经过统治者会议。

为什么连第 159(5) 自己也被锁住#

这里有一个很像悬疑小说的小机关。

Article 159(5) 不只锁别人。

它还锁自己。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想修改“哪些事项需要统治者会议同意”这条规则,本身也需要统治者会议同意。1,3

这就像把保险箱钥匙放进另一个保险箱。

否则会发生什么?

一个拥有三分之二多数的政府,理论上可以先把同意门拆掉,再回头修改原本受保护的事项。

Article 159(5) 把这条捷径堵住。

它不让你先拆锁,再开门。

第四道门:后来出现的东马钥匙#

到这里,如果我们还停在一九五七年,故事只讲到马来亚。

但国家没有停在那里。

一九六三年,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加入,马来西亚成立。

新加坡后来退出。

沙巴和砂拉越留下。

于是宪法里多了一道与 Article 161E 有关的门。

Article 161E 说,若修宪影响沙巴或砂拉越若干宪制事项,例如与州有关的公民权连接、高等法院结构与管辖、州立法与行政权限、财政安排、州内宗教、语言使用、natives 的特殊待遇等,需要取得有关州 Yang di-Pertua Negeri 的 concurrence。1,3

这不是一九五七年谈判桌上的原始问题。

但它提醒我们:

马来西亚宪法后来不只是在马来亚的骨架上加名字。

它还加入了新的锁。

新的锁背后,是新的政治承诺。

锁越多,是不是越民主#

答案没有那么简单。

锁太少,宪法会被临时多数拖着走。

今天有三分之二,今天就改。

明天又有三分之二,明天再改。

人民刚学会一个制度,制度又换了脸。

但锁太多,宪法也可能僵硬。

社会已经改变,文字却不愿让路。

人民用选票送出新多数,新多数却发现真正的门都在别处。

所以修宪制度永远有一条细线:

既要让国家能长大。

又要让国家不能随便把自己改到面目全非。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钥匙更重了#

后来,马来西亚经历一九六九年大选、五一三事件、紧急状态、国会暂停和国家行动理事会。

到一九七一年,宪法又经历重大修改。

二手研究通常把那一轮修改和“敏感事项”的言论限制、Article 153 范围、以及 Article 159(5) 的同意范围扩大放在一起讨论。4,1

这里不能写得太快。

因为一九七一年不是本文的主场。

但它说明一件事:

修宪程序本身,也会成为政治斗争的战场。

谁能改宪法?

怎样改?

哪些题目被加锁?

这些问题不是技术问题。

它们会决定后来的国家能不能说某些话、能不能动某些条文、能不能重新分配权力。4,1

一张纸怎样保护自己#

所以现在再看 Article 4。

它说宪法是联邦最高法律,独立日之后通过而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在不一致范围内无效。1,3

这句话听起来很威风。

但最高法律要怎样保护自己?

靠法院?

靠国会?

靠统治者会议?

靠选民?

答案是:都要。

法院解释它。

国会可以在门槛内修改它。

统治者会议在若干敏感事项上拥有同意门。

沙巴、砂拉越后来也在 Article 161E 里有自己的保护结构。

选民则决定谁能坐进国会,谁有机会拿到那把三分之二钥匙。1,3

宪法保护自己,不是靠一句话。

是靠一套权力之间互相拉住的机关。

这一篇的证据,本站要跟你交代清楚#

Article 159、Article 161E 与 Article 4 的说明,以 AGC Federal Constitution 为底。 Constitute Project 只作 2025 整编文本对照,不当作官方版本。1,3

一九五七年制宪背景只作结构解释。 本文不把 Reid 委员会写成最终修宪制度的唯一来源;这里只用它说明当时联邦、统治者与社群妥协的政治背景。2,1

一九七一年后的变化只作下一阶段提示。 本文引用 New Mandala 作二手叙述,提醒读者 Article 159(5) 的范围曾在后来的政治危机后被加重;若要单独写一九七一年修宪,必须另开一篇并补一手法案、国会记录与判例材料。4,1

本篇 sensitive: true 它涉及公民权、语言、Article 153、统治者会议、沙巴砂拉越地位与修宪权;上线前必须由 Jay 逐句过目。


来源 4 本篇每一条重要断言都可以查证。点开自己看。

别信这个站。自己查 —— 下面每一条来源都可以点。

  1. 查看引文 ↓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and to Article 161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stitution may be amended by federal law. A Bill for making any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shall not be passed in either House of Parliament unless it has been supported on Second and Third Readings by the votes of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the total number of members of that House.
  2. 查看引文 ↓
    an Act to amend the Constitution must be passed in each House by a majority of at least two-thirds of the members voting
  3. 查看引文 ↓
    A law making an amendment to Clause (4) of Article 10, any law passed thereunder,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II, Articles 38, 63 (4), 70, 71 (1), 72 (4), 152, or 153 or to this Clause shall not be passed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nference of Rulers.
  4. 查看引文 ↓
    Article 159 was altered so that the consent of the Conference of Rulers, previously required only for amendments to provisions affecting the special position of the Malays and the rulers themselves, was now also required for those affecting the national language, parliamentary privilege and certain fundamental libe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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