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说书
团结政府与改革兑现 · 辩论 · 第 141 / 143

1948年煽动法令应当废除吗?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张力

一方认为该法令保护国家免于煽动;另一方认为它已沦为政治武器——六位发言人、自由辩论、三段收结观察,每一项事实均有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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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948 年煽动法令 1——英国殖民政府遗留给马来西亚的立法——应当全面废除并以更有限、更均衡的法律取代,还是应当保留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团结的必要法律工具?辩论采用结构化格式:改革派与传统派各陈立场,继而自由辩论,末附三段旁观者注记。每一项事实性主张均附引注编号。

法律背景:煽动法令 1948 由英国殖民当局颁布,马来西亚独立后原封保留1。联邦宪法第 10 条第 1 款保障言论自由,但第 10 条第 2 款允许国会以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道德为由施加限制2。2015 年,纳吉政府通过修正案进一步收紧——废除"煽动意图"的举证要求,改为严格责任制(strict liability),并将反复触犯者的最高刑罚提高至七年监禁3。英国——这部法令的原创国——已于 2009 年在本土废除同类罪行4


改革派一辩 · 开场陈词#

煽动法令 1948 不是民主的产物——它是殖民统治的产物1。这部法令由外来政权颁布,用来管控被统治的人民,不是用来保护自由公民。67 年过去了,我们把这份遗产带到了 2026 年,现在是时候问一个基本问题:为什么?

看看它被如何使用。漫画家 Zunar 因为发推文批评法庭判决而面临九项煽动罪指控5。学生活动人士 Adam Adli 因为公开演讲而被捕6。当监狱成为回应推文和演讲的方式,我们保护的不是国家安全——我们保护的是掌权者的舒适感。

而且请注意一个事实:2019 年,总检察长汤米·托马斯撤销了 43 宗煽动案7。国家崩溃了吗?社会和谐瓦解了吗?没有。国家照常运转。消失的只是一批本不应存在的起诉。

宪法第 10 条给予国会施加"必要且相称"的限制的权力2。关键词是相称。诽谤法已经存在。针对网络犯罪的通讯与多媒体法已经存在。针对真实煽动暴力的刑事法典条文已经存在。煽动法令是用大炮打蚊子——而那只"蚊子",往往是合法的政治批评之声。


传统派一辩 · 开场陈词#

对方提到了 Zunar 和 Adam Adli。请允许我们谈谈更大的背景:马来西亚是一个多种族、多宗教的国家,有着 1969 年 5 月 13 日这段惨痛历史。无边界的言论自由在这里不只是学术议题——它有真实的流血代价。

煽动法令的存在,是因为某些言论有能力点燃种族暴力1。这不是理论,这是历史教训。宪法本身也承认这一点:第 10 条第 4 款明确保护有关公民权、语言、特殊地位和最高元首地位的条款,使之不能以一般政治话题的形式被公开挑战2

请注意:当其他类似国家在缺乏充分替代机制的情况下削弱类似法律,仇恨言论往往在数字平台上迅速蔓延。技术让危险言论更容易传播,而不是更容易控制。

问题不是言论自由本身好坏。问题是:在马来西亚的真实语境下,哪条线必须被守住? 如果不靠煽动法令,替代方案是什么,谁来保证它足够有效?


自由辩论#

(改革派与传统派轮流发言)

改革派:对方提到 5 月 13 日。请指出煽动法令 1948 在哪一具体案例中直接预防了种族暴力,而非被用于压制对执政政府的批评。

传统派:威慑效果本质上没有统计记录——这是预防的本质。我们无法测量"没有发生的事"。但我们可以测量的是:取消这部法令的风险。这个问题更值得认真回答。

改革派:2015 年修正案废除了意图举证的要求3。这意味着一个人无需怀有煽动意图,只要其言论被认为产生"煽动效果"便可被起诉。ARTICLE 19 和 SUHAKAM 均对此明确表达关切89。这不是正常法治国家应有的检控门槛。

传统派:感谢对方提到 2015 年修正案——因为它恰恰说明这部法令可以修正,而不只是废除。如果问题出在 2015 年的修正条款,那就废除那些修正条款,回到更窄的界定范围。为何要把整个法律框架一并扔掉?

改革派:因为 1948 年的原版框架本身就已过宽1。第 3 条第 1 款对"煽动"的定义涵盖"激起对任何政府的不满"——这不仅限于种族煽动或暴力。检察官可以凭此起诉博主、政府批评者、反对党人士,只要措辞上符合那个宽泛定义。

传统派:对方引用的英国4在废除煽动罪时,配套有《公共秩序法》、《种族与宗教仇恨法》和《反恐法》。这不是真空——是替代。对方提出了多少具体的替代立法方案?

改革派:诽谤法、网络犯罪相关的通讯法、刑事法典中针对真实暴力煽动的条款已经存在2。不存在立法真空。缺少的是政治意愿——以更窄、更公正的方式使用现有工具,而不是依赖一件随时可被扭曲使用的万能武器。


改革派结辩#

英国将煽动法令带进马来亚是 1948 年1。英国在本土废除同类罪行是 2009 年4。这不是"跟随西方"的论据——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讽刺:这部法令的缔造者,已经在自己的土地上承认它不适合现代民主。

希望联盟 2018 年承诺废除它10。执政后,43 宗案件被撤销7——天没有塌下来。但到 2026 年,法令仍在11,随时可被任何政府拿来使用。这不是今天是谁执政的问题——这是关于我们要把什么样的武器留给明天执政的人。

全面废除、以更窄的替代法律取代,是更能长期保障民主的路径。


传统派结辩#

我们同意 2015 年修正案版本的煽动法令范围过宽3。我们同意它曾被滥用。我们不同意的是:答案是全面废除。

马来西亚 2026 年不是英国 2009 年4。我们的种族社会构成、历史经验和政治动态各有不同2。在别国有效的方案,未必适用于此。"使用现有法律"的前提是检察官、法官和执法机构会以同样节制的方式运用——这是一个未经证实的假设。

我们建议:审慎改革,而非仓促废除。回归更窄的原始界定,加入明确的检控指引,加强独立监督机制。这是一条可以站得住脚的改革路径。


旁观者注记#

注记一 · 谁来界定"危险言论"?#

这场辩论的核心隐藏着一个根本问题:谁来决定哪些话是危险的,谁来复核这个判断?

在 2015 年版本的煽动法令下,检察官只需判断言论是否产生"煽动效果",无需证明意图3。没有内建的约束机制。SUHAKAM 和 ARTICLE 19 都曾以书面形式对此提出关切89。旁观者的问题不指向辩论双方的任何一方——而是指向制度本身:如果这部法令被保留,什么样的具体监督机制能防止滥用?

注记二 · 承诺的悖论#

希望联盟 2018 年承诺废除煽动法令10。执政期间(2018–2020)撤销了 43 宗案件,但法令本身未被废除7。2022 年后,PH 作为团结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起诉依然发生11。这不是某一政党的失败——它揭示出这部法令对任何执政的人来说都具有实用价值,无论他们的政治立场是什么。

旁观者注意到:一项在执政期间未被兑现的立法承诺,似乎在说,这把武器对所有坐上权力之位的人都太有用了。

注记三 · 尚未解答的问题#

辩论结束了,但几个核心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 若煽动法令被废除,配套的替代立法框架具体是什么——起草过程和时间表是什么?
  • 法律上,如何区分"可能引发暴力的煽动"与"令当局难堪的批评",而不依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 在恢复 2015 年修正前的较窄版本、与全面废除两者之间,哪个是更能实现的中间路径?

这些不是修辞问题。它们是任何具体改革方案必须面对的立法设计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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