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哈迪私营化政策怎样改变马来西亚?
政府说要退出市场,却在决定谁能进入市场时变得更有力量
一九八七年,林吉祥走进吉隆坡高等法院,要求法官踩下刹车。
他要阻止的不是一辆车。
而是一条从马来西亚北端通往南端的大道。
工程部长已经向 United Engineers Malaysia,简称 UEM,发出意向书。政府准备让这家公司建设、经营和维修南北大道;时任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则以国会议员、纳税人、驾驶者和经常使用公路的人身份起诉,质疑这项安排的合法性。1,2
官司里最刺眼的,不只是工程规模。
而是 UEM 与 UMNO 的利益关系。
诉状指称,多名同时担任 UMNO 领导人的内阁成员参与讨论把大道交给 UEM,而 UMNO 对 UEM 又有重大利益。于是,一项本来可以用“谁最有能力、谁报价最好”回答的工程,忽然变成另一个问题:
法庭后来没有完整审理这份特许安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最高法院多数裁决认为,林吉祥没有足够的私人法律利益,也就是没有诉讼资格继续挑战;政府与 UEM 得以推进合约。1,2
一条大道继续向前。
一道关于权力的问题,则留在收费站旁。
国家突然说:不必什么都自己做#
这个故事的前一篇,国家还在成立 HICOM、盖工厂、造国产车。
现在,方向似乎相反。
一九八三年,马哈迪提出 Malaysia Incorporated,也就是“马来西亚公司”理念。按照他的说法,国家可以想成一间公司:私人部门是经济部门,政府是服务部门;两边不应彼此猜疑、互相拖延,而应共同提高国家生产力。5,6
听起来,政府不是要消失。
政府要从柜台后面走出来,和商人坐到同一张会议桌。
同一年,私营化也被明确提出。到一九八五年,经济策划单位发布私营化指南;一九九一年再以《私营化总纲》加速和规范实施。官方列出的目标很完整:减轻政府财政和行政负担、提高效率与生产力、鼓励私人投资、缩小公共部门,并协助新经济政策,特别是发展土著企业。7,8
每一个目标,都能找到现实理由。
新经济政策推行后,政府成立大量公共企业,承担发展、就业和社会重组任务。到了八十年代初,一些机构目标互相冲突、绩效标准模糊,监督也薄弱;国际衰退与财政压力又让政府难以继续独自支付所有大型建设。8,3,4
私营化因此提出一项诱人的交换:
政府少花钱。
企业提高效率。
人民更快得到公路、电话、电力和服务。
可是真正执行时,“卖出去”并不总是字面上的出售。
有时卖股份,有时卖未来的收费权#
私营化可以有很多面孔。
政府部门可以先改造成公司,再把部分股份上市;公共资产可以出售;服务可以外包;私人公司也可以取得数十年的特许经营权,先融资建设,再向使用者收费。
Telekom、国家电力机构、港口和收费大道,走的路径并不完全一样。即使政府降低持股,也可能保留“黄金股”或其他否决权。因此,马来西亚的私营化并不是国家整齐地退出经济,而是国家以股东、监管者、贷款者、担保者和合约授予者等不同身份继续留在场内。7,8,9
南北大道把这种复杂性展示得最清楚。
私人经营者取得建设和收取过路费的权利,政府则提供软贷款,并对交通流量不足和汇率变化等风险作出支持。大道最终在一九九四年投入运作,比原定时间提早完成,成为连接半岛西岸的关键基础设施。9,10
这是一项不能被抹掉的成就。
公路真的建成了。
运输时间真的缩短了。
国家也确实把一项庞大工程从财政困难中推过终点。
但是,“私人建设”不等于“私人承担全部风险”。
当收入来自法律授予的收费权,贷款与风险又有政府支持,这门生意的价值很大程度取决于合约怎样写。谁获得合约、收费多久、何时可以调价、流量不达预期由谁补偿,就不只是商业机密,而是公共财政问题。9,10
这也是为什么一九八七年的官司如此重要。
争议并非只问公路该不该建。
而是问:当全国驾驶者未来几十年都要按合约付费,他们有没有权知道合约为什么交给这一家公司?
政府退出企业,权力没有退出#
在课本式叙述里,国营与私营像跷跷板。
国家少一点,市场就多一点。
马来西亚经验却显示,事情未必如此。
如果政府把一个竞争市场开放给许多企业,价格和服务可能由竞争约束。
如果政府把一个公共垄断交给单一私人经营者,垄断并没有消失,只是换了主人。此时,监管、公开招标、合约披露和利益冲突规则必须比以前更强,否则所谓效率可能只是把公共权力转成私人收入。7,3,9,10
Malaysia Incorporated 强调官员与商人合作,确实可以减少官僚迟延。
但它也模糊了一条重要边界。
政府的工作是为所有企业制定规则。
一旦官员与少数企业家被视为同一间“公司”的伙伴,外面的人就会怀疑:政府仍是裁判,还是已经和某支球队一起讨论战术?
研究马来西亚政治经济的 Edmund Terence Gomez 与 Jomo K. S. 认为,行政权高度集中、政党与企业关系密切,使私营化成为分配政治庇护和经济租金的工具之一。这里的“租金”不是房租,而是企业因为政府创造的稀缺许可、特许权、保护或合约而取得的超额机会。3,4
这不表示每一名获得特许权的企业家都没有能力。
也不表示每一项私营化工程都失败。
它表示评价企业表现时,必须把两种能力分开:
一种是在市场上击败竞争者的能力。
另一种是被政府选中的能力。
要培养土著企业家,还是培养关系企业家#
私营化还有一项公开目标:协助新经济政策,创造能够掌握大型企业的土著企业家。
这有其历史逻辑。
早期新经济政策更多依靠政府机构代持资产、成立公共企业。私营化则试图把资产和机会转给个人企业家,让土著不只成为受薪经理,也成为拥有、控制和扩张公司的资本家。7,8,4
问题是,国家不可能一次扶持所有人。
它必须挑选。
而挑选标准决定最后培养出什么阶层。
如果条件公开、竞标真实、绩效可查,扶持可以帮助新企业跨过资本与经验门槛。
如果条件不透明、风险由国家承担、收益由少数人保留,政策培养的就可能不是敢于竞争的企业家,而是擅长维持政治关系的特许经营者。3,4,10
于是,新经济政策原本为了重组社会、减少族群与经济功能的绑定,到了私营化年代,面对一个尖锐的内部问题:
土著参与增加了。
但是参与机会在土著社会内部,分给了多少人?
一名获得大道、港口或电讯特许权的土著大股东,当然会提高土著企业所有权。
可是一名普通马来小商人、一名垦殖区农民和一名刚毕业的工程师,是否因此拥有相同的上升机会,是另一道题。3,4
族群比例可以告诉我们资产登记在谁名下。
它未必告诉我们财富集中在多少只手里。
那场没有审到底的官司#
回到一九八七年的法庭。
林吉祥取得过临时阻止安排推进的命令,案件随后上到最高法院。最终,多数法官把门槛放在诉讼资格:仅以纳税人、驾驶者和国会议员身份,不足以证明个人法律权利受到特别损害。1,2
从程序法看,这是“谁可以起诉”的争论。
从民主治理看,它留下更大的困境:
如果一份全国纳税人和公路使用者都可能承担后果的合约,不能由一名纳税人、公路使用者和国会议员挑战,那么谁能在签署以前要求法院审查?
案件没有证明所有指控都成立。
也没有证明所有指控都不成立。
它在实体问题被完整检验以前结束。把这一点写清楚很重要:历史不能把未经审理的指控写成定罪,也不能把程序上败诉写成合约已经获得无瑕证明。1,2
那正是这段历史最难处理的地方。
一项工程可以非常有用。
授予工程的制度,仍然可以不够透明。
成果不能自动洗净过程。
过程有缺陷,也不能让已经存在的成果凭空消失。
这一篇的证据,本站要跟你交代清楚#
Malaysia Incorporated 的原意来自马哈迪本人。 本文依据一九八三年八月与十月两场演说,写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服务“国家公司”的构想;“裁判与球队”的比喻是本站分析,不冒充他的原话。5,6
私营化不是单一的资产出售。 官方计划和世界银行研究都显示,它包括公司化、股份出售、外包及建设、经营、移交等特许模式,政府也可能保留股权、否决权或风险责任。7,8,9
南北大道的成果与政府支持同时交代。 工程提早完成和改善基础设施来自世界银行记录;软贷款、流量与汇率风险安排也来自同一研究,并由收费公路治理研究补充。本文不把“私人经营”误写成“政府完全没有出钱或担责”。9,10
UEM、UMNO 利益关系与诉讼结果严格按判决和学术研究表述。 正文写“诉状指称”与判决记录可确认的程序事实,不把未进入完整实体审理的主张写成刑事定罪。3,4,1,2
“政治庇护”不是本站凭感觉贴的标签。 这是 Gomez 及 Gomez 与 Jomo 对马来西亚私营化制度的学术分析;本站采用其解释,同时保留工程可以有效完成、企业也可能具备实际能力的区别。3,4,9
本篇 sensitive: true。 上线前,涉及 UMNO、UEM、利益关系、政治庇护、收费权与司法程序的每一句,必须交 Jay 逐句审阅。
来源 10 本篇每一条重要断言都可以查证。点开自己看。
别信这个站。自己查 —— 下面每一条来源都可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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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time in December 1986 the first defendant (UEM) was given what is known as a letter of intent, by the ministry of works under the hand of the minister of works, indicating that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was prepared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with UEM in respect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north south highway and certain other ro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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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pondent who is the Leader of Opposition is seeking the aid of the Court to Interfere in the affairs of a proposed privatisation contrac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North and South High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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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with this background that the concept of 'Malaysia Incorporated' was introdu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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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laysia Incorporated concept, then, requires that the economic and service arms of the Company work in full cooperation for the progress and prosperity of the Company, i.e. the 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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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cus of the paper is on toll road privatisation. An overview of the choice of privatisation and the form it took, in promoting the entry of Malays into business, is followed by a review of other studies on privatisation in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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