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说书
风暴前的四年 · · 第 62 / 156

马来西亚地方选举为什么消失?

政府设立皇家委员会寻找答案,委员会建议把选票还给人民;最后真正消失的,却是地方选举的票箱

7 分钟阅读 6 来源 一手信源

Singapore 已经离开。

Konfrontasi 却还没有结束。

而在战争与紧急状态的名义下,一只地方选举的票箱已经先被收走。

政府后来问了一个问题。

然后,它成立一个皇家委员会去寻找答案。

委员会走访、听证、调查,最后交出报告。

答案是:

地方政府应当由人民选出来。

可是选票没有回来。

几年后,一部新法律落下。

它没有说“再等一等”。

它说,所有关于地方政府选举的条文,停止生效。1,2,3

这不是一张选票怎样开动国家的故事。

这是另一张选票怎样从国家里消失的故事。

投票箱的编辑插图。本篇把焦点放在选票、议席和制度之间的关系:人民怎样投票,权力又怎样被计算出来。
投票箱的编辑插图。本篇把焦点放在选票、议席和制度之间的关系:人民怎样投票,权力又怎样被计算出来。
图片: Cerita MalaysiaCC BY 4.0

最靠近家门的政府#

每逢全国大选,学校礼堂变成投票站。

选民进去,选国会议员。

州选举时,他们也选州议员。

可是学校外那条积水的沟渠、住宅区旁堆积的垃圾、店屋的营业执照、门前的停车位,以及隔壁突然申请兴建的高楼,许多都更靠近地方政府的权限。

处理这些事情的地方议员,却不是居民在票箱里选出来的。

根据《1976 年地方政府法》第 10 条,地方政府由市长或主席,加上不少于八名、不多于二十四名议员组成;这些议员由州政府委任。3,1

你可以投票决定谁进国会。

却不能用同一支铅笔,决定谁坐进每天处理你家门外事务的地方议会。

这套制度不是独立那天自然长出来的。

它有一个消失的过程。

一九六五年:先暂停#

一九六四年,马来西亚正面对 Indonesia-Malaysia Confrontation。

紧急状态之下,原定的地方政府选举被暂停。官方给出的背景是国家安全;当时的政治争论则一直追问,暂停究竟只是战争时期的临时措施,还是一扇准备永久关上的门。4,1,2

这里要把两个词分清楚。

最初发生的,是暂停

不是立即写下“从此永不选举”。

一九七二年的国会辩论中,反对党议员回顾,当局此前曾多次表示无意无限期停止地方选举,也曾承诺等待皇家委员会的报告。那是议员在议会中的陈述,不等于所有人都同意他的版本;但它至少保留了当时一个关键期待:停选原本被许多人理解为有待复检的决定。4,1

而复检真的来了。

那份没有救回选票的报告#

一九六五年,政府设立 Royal Commission of Enquiry to Investigate into the Workings of Local Authorities in West Malaysia。

主持人是 Senator Datuk Athi Nahappan。

委员会面对的地方政府并不完美。

当时已有管理失当、滥权与地方行政效能的指控。调查的任务,不是替一个浪漫时代唱赞歌,而是判断这些地方机构应当怎样继续存在。1,2

报告最后提出的方向却很清楚。

州首府的地方政府应由民选代表组成,这项原则也应扩展到州首府以外的地方政府。1,2

这正是整段历史最反常的地方。

如果报告建议废除选举,后来的结果很容易解释。

可是报告建议恢复民选。

选票却仍然没有回来。

一九七一年,National Council for Local Government 决定继续维持暂停。Athi Nahappan 报告的民选建议,被另一套强调行政统一与发展管理的选择压了过去。4,1,2

一扇原本因紧急状态暂时关上的门,开始装上永久门锁。

一九七六年:锁写进法律#

门锁有两个号码。

不是文章编号。

是法律条文:

Section 10。

Section 15。

Section 10 写的是谁坐进地方议会。

答案是:由州政府委任。除了市长或主席,地方议员人数不得少于八人、不得多于二十四人;多数受委者应通常居住在有关地区,并具备地方政府经验、专业或商业成就,或能够代表当地社群利益。3,1

Section 15 写的则是选票去了哪里。

它规定,不论其他成文法怎样写,一切有关地方政府选举的条文,都停止具有法律效力。3,1

注意它的力度。

它不是说“今年不投票”。

也不是说“紧急状态结束后再决定”。

它把选举机制本身按下停止键。

从此,居民与地方议员之间少了一条最直接的线。

地方议员仍可以服务居民。

居民仍可以投诉、请愿、参加听证。

但居民不能在任期结束时,亲手把一名表现不佳的地方议员投下台。

槟城想把票箱搬回来#

几十年后,槟城决定试一次。

二〇一二年,槟州通过地方政府选举相关州法,试图让 Election Commission 为槟岛与威省举行地方选举。

争议一路走进联邦法院。

槟州主张,地方政府属于州权限,联邦法律不应阻止州举行选举;联邦一方则依靠《地方政府法》及宪法中为了统一地方政府法律与政策而赋予 Parliament 的权力。5,6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五司组成的联邦法院作出裁决。

槟城没有把票箱带回来。

法院维持《地方政府法》第 10 与第 15 条的效力,并认定槟州二〇一二年的法律与联邦法律冲突。5,6

这场官司说明,今天的障碍不只是一位部长说“不”。

它已经是法律结构。

州政府不能只发一份公告,就让地方选举重新开始。

旧门锁经过联邦法院检验,仍然锁在门上。5,6,3

消失以后,谁还记得#

一项制度消失得够久,人们就会以为它从来没有存在过。

这也许是地方选举故事里最安静、也最彻底的变化。

新一代选民熟悉国会旗帜、州议席和首相人选。

他们收到门牌税单,经过市议会执法人员,等待垃圾车,也在发展规划听证会上表达反对。

可是很多人不会先问:

为什么处理这些事情的人,不需要经过我的选票?

答案不是“马来西亚从来没有地方选举”。

答案是:

有过。

后来暂停。

皇家委员会建议恢复。

政策选择没有接受那项建议。

最后,暂停变成了法律。4,1,2,3

这一篇的证据,本站要跟你交代清楚#

一九六五年的暂停与 Athi Nahappan 委员会,用议会记录、Malaysian Bar 历史梳理及学术论文交叉核对。 国会发言保留当时政治争论,不代表发言中的每项判断都已获政府同意;正文因此把“政府曾承诺不会无限期停选”写成议员在议会中的回顾。4,1,2

Section 10 与 Section 15 是本文最硬的法律底。 Seremban City Council 政府网站提供的 Laws of Malaysia 文本显示地方议员由州政府委任,以及地方选举条文停止生效;Malaysian Bar 文件作第二来源。上线前仍须确认该 PDF 的修订日期与 AGC 最新现行文本一致。3,1

槟城案件写到联邦法院已经决定的位置。 本文用判词重刊与 CLJLaw 案例摘要交叉核对,不把任何政党的新闻稿当成裁决依据。5,6

本篇 sensitive: true 上线前,涉及停选动机、政府承诺、皇家委员会建议、委任制问责与槟城诉讼的句子,必须交 Jay 逐句过目。


来源 6 本篇每一条重要断言都可以查证。点开自己看。

别信这个站。自己查 —— 下面每一条来源都可以点。

  1. 查看引文 ↓
    The main factor affecting abolition was the confrontation between Malaysia and Indonesia. Nevertheless, there are other factors which also contribute to this situation. The identified factors are as follows: internal problems in local authorities, as strategy for Alliance (Perikatan) to seize power in urban areas, declining voter's supports towards the Alliance party and also racial sentiment.
  2. 查看引文 ↓
    the Tunku gave us an assurance that the Athi Nahappan Report would be ready soon, that it would be submitted to the various State Governments and that after it had been studied by the various State Governments it would be made public; and then he reiterated again that it was not the intention of the Government to suspend the Local Council elections.
  3. 查看引文 ↓
    This petition was filed pursuant to art 4(4)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for which leave was granted by this court on 27 June 2013. The 1st petitioner is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of Penang (Penang State Government). The 2nd petitioner is a Malaysian citizen who is a resident in the State of Penang.
  4. 查看引文 ↓
    Petition for declaratory orders - Enactment of laws in respect of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 Whether residents of local authorities denied right to vote for municipal leaders at local government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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