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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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年没有第三票:民主残缺,还是务实之选?
自1965年起,马来西亚全国149个地方政府单位的议员一律由州政府委任,而非由人民投票选出。这段没有地方选举的历史如今已届满61年——比马来西亚建国以来的岁月还要漫长。1965年成立的阿帝纳哈潘皇家调查委员会建议恢复选举,但政府于1976年颁布《地方政府法令》,永久废除选举制度。2014年,联邦法院驳回槟城州恢复地方选举的尝试。2026年,吉隆坡市长直选的可行性研究正在进行中。核心问题依然悬而未决:这个"第三票"是应当恢复的民主权利,还是现行治理体系无力承担的负担?